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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考信息
第一條 根據(jù)國務院發(fā)布的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》第十一條關于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的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凡取得省以上(包括計劃單列市)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(fā)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或臨時資格證書的機構,承擔資產評估業(yè)務,均可按本規(guī)定收取評估費用。
第三條 資產評估收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辦法,即按資產金額大小劃分收費檔次,分檔計算收費額,各檔相加為收費總額。
第四條 資產評估收費標準分為五檔。各檔差額計費率如下表:
資產評估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表
檔次 計費額度(萬元) 差額計費率‰
l 100以下(含100) 6
2 100以上—1000(含1000) 2.5
3 1000以上—5000(含5000) 0.8
4 5000以上~10000(含10000) 0.5
5 10000以上 0.1
上述標準為最高限標準。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根據(jù)當?shù)貙嶋H情況制定具體收費標準。經濟特區(qū)可適當高于上述標準,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30%。
第五條 資產評估收費一般依據(jù)帳面原值,沒有帳面原值或沒有作價入帳的資產可以按評估值計算。
第六條 國外和港、澳、臺地區(qū)的公司、企業(yè)、其他機構、個人委托評估,參照國際慣例由評估機構自定收費標準,并應收取等額外匯,按國家外匯管理規(guī)定結匯。
第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按照評估項目的繁簡程度、時間要求、評估人員專業(yè)技能水平、評估工作的服務質量等,在規(guī)定收費標準范圍以內,與委托單位商定收費額。
企業(yè)委托評估付費確實有困難的,通過雙方協(xié)商,評估機構可減收費用。
第八條 資產評估收費實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。委托方與受托方應依據(jù)本《暫行辦法》和國家有關評估規(guī)定簽訂資產評估項目合同或協(xié)議書,明確評估項目收費數(shù)額或計費方法。評估費—般可預收50%,其余部分待評估確認后結清。
第九條 各級物價部門應加強資產評估收費的監(jiān)督、管理,對違反規(guī)定亂收費的,應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》及有關規(guī)定予以查處。
第十條 資產評估收費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物價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制定,并報國家物價局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。
例如:某項資產帳面價值40,000萬元,計算評估收費額。
100萬元*6‰=0.6萬元
(1,000—100)萬元*2.5‰=900萬元*2.5‰ =2.25萬元
?。?,000—1,000)萬元*0.8‰=4,000萬元*0.8‰=3.2萬元
(10,000—5,000)萬元*0.5‰=5,000萬元*0.5‰=2.5萬元
?。?0,000—10,000)萬元*0.1‰ =30,000萬元*0.1 =3萬元
合計收費:0.6+2.25+3.2+2.5+3=11.55(萬元)
1992年12月10日發(fā)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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